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〔2025〕1号)的相关规定,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依法招生,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、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,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。
第三条 学校概况
一、学校名称:武汉城市职业学院
二、办学类型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
三、办学层次:专科(高职)
四、学校标识码:4142011796
五、学校地址: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333号
六、学校基本概况
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、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,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。学校起源于1904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。2009年教育部备案,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,至今已有120余年办学历史。
学校现有三个校区,南校区濒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,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、野芷湖畔。前川校区正在规划建设中。校园总占地面积约1850亩,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;现有馆藏图书150余万册,电子图书近50万册;校内实训室340余间,校外实训基地300余个,校企合作企业300余家;教学设备总值达3亿元,为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了强有力支撑。学校现有教职工千余人,其中专任教师840余人,副高以上教师近300人,拥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、全国技能大师工作室、全国技术能手等优秀师资,各级各类专家、政府津贴获得者百余人次。
学校现有招生专业70个,承担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90余项,各级各类示范专业、特色专业、重点专业在各专业群覆盖率达到100%。其中,央财支持专业4个,国家骨干、示范专业7个,国家实习实训基地3个,协同创新中心1个;电子商务、体育运营与管理、商务英语、计算机应用技术四个专业分别与武汉商学院等高校开展“3+2专本衔接”联合培养试点;学校获批4个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、3门国家在线精品课程;获批教育部数字校园第一批试点校和“信息化标杆校”立项单位。
近年来,学校连续7年全国(世界)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湖北省排名第一,2024年全国第三;获评国家优质高等专科学校;入选省域双高校(A类)建设行列;入选高职院校教学资源50强、资源建设优势学校60强、学生发展100所优秀院校;在《中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(2023年度)》中,学校入选“产教融合卓越高等职业学校”“人才培养卓越高等职业学校”“服务贡献卓越高等职业学校”“国际合作卓越高等职业学校”等四大榜单;获湖北五一劳动奖状;机电工程学院教师第二党支部入选“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”。
学校与英国、美国、德国、新西兰、澳大利亚、韩国、泰国、印尼、乌干达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;持续10年开展“中国武汉—乌干达恩德培职业教育培训项目”,与企业共建“荆楚技能工坊”;互派交换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,邀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、讲学,组织学生参加学术夏令营活动;连续荣获“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典型院校”,并获评《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》发布的全国高职院校“国际影响力50强”高校。
第二章 招生机构
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,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,制定招生政策、落实招生计划,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。
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与就业指导处,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,学校建立了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、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和招生工作问责制,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,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
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、办学条件、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,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2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,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。
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。
第四章 录取规则
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、公开程序的原则;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、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;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(艺术类、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、统考合格成绩)为录取依据,择优录取。录取过程中,自觉接受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、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(市、自治区)公布的录取规则。
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,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,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。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,对服从专业调剂者,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;对不服从调剂者,作退档处理。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。若投档成绩总分相同,再按语文、数学、英语成绩依次排序,如还相同,按再选科目成绩依次排序。
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,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,执行考生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。
第十三条 艺术类、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,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【2003】3号),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。对不符合标准的,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、心脏病,无哮喘病史、精神病史,肝功能正常,五官端正,身材匀称,无明显内外“8”字,无“X”“O”型腿,面部颈部无明显疤痕及斑点,女生身高164—172cm,男生身高175—182cm,视力裸视C字表0.5以上,无色盲、色弱。报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,无精神病史。报考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,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,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。
第十六条 2025年学校共有教育类、艺术设计类、语言类、建设工程管理类、测绘地理信息类、汽车制造类、自动化类、机械设计制造类、电子商务类等专业类按大类招生。
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,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,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。
第五章 后续管理
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,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具体报到要求见2025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。
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》、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;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、助学金,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,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,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5年学校高职招生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。以前学校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、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一律废止,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
网址: https://zb.whcp.edu.cn
电话: 027-81805555 邮编:430064